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医保服务
解读《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2021 年 8 月 26 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 办法》 (湘医保发〔2021〕4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 2016 年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大病保险制度总体平稳运行,  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统 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规范大病保险管理 服务 省医疗保障局在对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评估的基础上,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7 )精神,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湖南银保监局 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确定基本原则。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统筹协调、政策联 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的原则。

(二)健全筹资机制。包括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统筹层次等个方面内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 10% 之内;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 大病保险严格实行市 级统筹,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明确保障水平。包括保障范围、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补偿 限额等 5 个方面内容。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 人 (含因特殊情形中途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 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 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左右确定,以后逐步过渡为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左右确 定,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 50%。对参保人员一 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四段累计补偿: 0 至 3 万元(含)部分报销 60%,3 万元以上至 8 万元(含)部分 报销 65%,8 万元以上至 15 万元(含)部分报销 75%,15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8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 各段报销比 例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 40 万元,对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规范管理服务。包括招标承办方式、规范服务协议、加强资金管理、建 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等 5 个方面内容。一是招标承办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并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 从符合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且自愿参加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中, 确定不超过


家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入围商业保险机构, 签订承办服务的框架性协议, 合同 期限为 3 年。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 超过 4 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二是规范服务协议。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合同范 本。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与具体承办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署保险服务协议,  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一年一签。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大病保险承办机 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密切协作, 建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机 制。四是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合理控制大 病保险承办机构盈利率。大病保险承办费用从年度大病保险费中列支, 基准费用 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 3%计取;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大病保险费 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后)有结余的, 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次, 分档提高当年承 办费标准, 最高不超过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 5%。五是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做好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稳步推行全省 范围内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 要强化服务意识, 优化服务流程,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大病保险 经办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包括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 强运行统计分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 个方面内容。

上一篇:刷医保不带卡、医保支付码上用         下一篇:湘潭市实现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

湘潭市口腔医院总院地址:湘潭市雨湖路95号(雨湖公园游艇码头对面)电话(传真):0731—58263859

河东分院地址:湘潭市建设南路88号(华都酒店斜对面)电话:0731—58566677

下摄司门诊部地址:湘潭市潭下路54号(1路公交下摄司终点站)电话:0731—58633904

版权所有:湘潭市口腔医院   备案号:湘ICP备2021001019号-1   技术支持:亿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