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纪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禁止利用岗位便利牟取部门或个人不正当利益。
2、不准在经济往来和业务活动中接收生产单位或经销商给予的“回扣”、介绍费、临床促销费、统方费或提供外出旅游考察、娱乐活动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3、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医用物资及其他商品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协作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宴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准要求协作、服务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及亲友报销费用或索要赞助费、宣传费等。
5、不准参加与下属部门、协作、服务单位或个人以玩麻将、打扑克等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不准以操办婚丧寿庆为名,收受职工、协作、服务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物。
7、不准借招聘和雇请工作人员等机会收受被服务对象给予的红包、礼品、宴请或参加娱乐活动等。亲友、子女有参与的,应予以回避。
8、不准介绍或接纳亲戚、子女在本院从事药品、器械、医用物资、试剂及其他商品等的经销、代理等活动。
9、违反本制度所列各款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下岗处理。所收受的礼金、礼物、不正当利益一律没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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