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D组面试公告
根据《2023年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校医2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现就D组面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
2023年10月15日(周日)8:30开考
二、面试地点
地点:湘潭市妇幼保健院仁济楼12楼(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295号)
三、入场时间和考生集中抽签地点
考生7:30-8:00入场,8:00抽签。
候考室设仁济楼12楼大会议室。
8:00仍未到达候考室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面试考生名单和分组安排
面试考生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设一个面试组, 名单见附件1。
五、面试内容、方式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举止仪表、应变与情绪自控和综合分析能力等。按照《2023年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校医2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及岗位要求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时间10分钟(包含阅题时间),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分值100分,所有岗位的面试均设置合格分数线70分,低于合格线的考生不进入下一环节。
六、注意事项
1.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表进入考点,参加面试。
2.考生着正装,不得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穿戴设备进候考室、考场,面试时不佩戴手表、饰品。面试过程中,不在题签上做任何标记,不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内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3.面试期间,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纪律。
4.考生须文明应试,不大声喧哗,不在考场、候考室、候分区内抽烟、嚼槟榔。
5.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1.考生可登录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官网和报考单位官网查询面试成绩。
2.体检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请考生密切关注报考单位网站通知。
附件:1.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考生须知
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2023年9月27 日
附件1
2023年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D组面试人员名单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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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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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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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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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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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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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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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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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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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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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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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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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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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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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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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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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其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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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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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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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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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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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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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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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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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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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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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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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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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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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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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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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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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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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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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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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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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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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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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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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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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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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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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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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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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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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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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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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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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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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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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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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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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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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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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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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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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惟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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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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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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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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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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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析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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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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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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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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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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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峥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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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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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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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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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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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昕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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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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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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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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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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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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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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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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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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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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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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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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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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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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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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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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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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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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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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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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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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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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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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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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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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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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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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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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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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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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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承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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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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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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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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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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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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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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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
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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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面试考生须知
1.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考生集中抽签处。超过时间仍未到达规定地点的,按弃权处理。未携带两证的,不得参加面试。
2.考生应遵守考场封闭管理规定。进入考点即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其他智能穿戴设备并交相关工作人员,面试结束取回,离开考场才能开启。
3.考生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号。在候考室,每名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号。考生不得交换抽签顺序号,不得向他人透露抽签顺序号信息。
4.考生应服从统一管理,文明候考。不大声喧哗,不在场内抽烟,不擅自离开候考室,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陪同前往。
5.考生应遵守面试纪律,文明应考。不携带任何物品、不佩戴手表或饰品进入面试考场。面试过程中,不在题签上做任何标记,不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内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6.面试结束后,不得带走或损毁面试题签。到指定地点等候本人面试成绩,须保持安静,不得泄露面试试题信息。得到成绩后须立即离场,不在考点内逗留。
7、不得做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事情。
以上规定,如果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或宣布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